湖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2020届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 号)以及《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湖师发〔201977 号)等有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音乐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音乐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一条 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

主席:周友良

副主席:李海萌

委员:胡满春、罗杨、高月霞、薛佳、李 季、吕婷、韩莎、徐晴岚、许岳军

第二条 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组织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初审情况,报告学院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3.按学校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4.研究和处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5.负责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的组织工作;

6.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读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规定学分,毕业论文(设计)和实践教学成绩达到合格以上水平,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本专业的规定要求。音乐学专业音乐教育方向准予毕业最低学分171分,音乐学专业音乐表演方向准予毕业最低学分166分,平均学分绩点2.4及以上;舞蹈学专业准予毕业最低学分180,平均学分绩点2.7及以上;舞蹈表演专业准予毕业最低学分171分,舞蹈表演专业平均学分绩点2.7及以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准予毕业最低学分166分,播平均学分绩点2.7及以上。辅修双学士学位音乐学专业准予毕业最低学分50分,学分绩点2.4及以上。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不违反第条规定者;

4.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三章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已解除处分者除外);

3.当年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4.在校期间修满规定学分,但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本专业规定要求者;  

5.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四章 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五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的学位授予属学位破格授予范畴,其学位授予条件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限满三年,提前修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 3.0 以上,无违纪行为,毕业资格审查合格并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求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提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 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处分未解除而不能正常授予学位,受处分后表现突出,无任何违纪处分;因第四条第四款、第五款不能正常授予学位,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在毕业前 1个月内提出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经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1.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在专业学生中占前 10%者;

2.在校期间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核心及以上级别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 篇以上(含1篇),且文章在毕业当年61日前见刊;核心期刊目录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

3.在校期间,获得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表彰或奖励者:

1)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政府表彰或奖励,且有相关文件或荣誉证书;

2)受到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等国家部委、省厅级部门的表彰或奖励,且有相关文件或荣誉证书;

3)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科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以上(含省级)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两名; 奖励级别认定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暂行办 法》A 级执行。

4)为学校赢得重大荣誉,造成良好的社会影响。

4.大学四年级时,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且被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者获得世界综合排名前 500 名的国外高校攻读研究生的资格(均以通知书为准);国外大学世界综合排名按最新US.News 排名、QS 世界排名、THE 排名或者 AWUR 排名。

5.在校期间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 1 项及以上(含 1 项),且专利授权公告日为毕业当年 6 1日前;

6.毕业当年经国家招考,被录用为选调生、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录用教师计划、西部计划(以录用通知书为准)等;应征入伍(以入伍通知为准)符合相关条件者。按照本条件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到岗工作一年后凭工作单位证明领取学位证。若违反规定,未到上述录用岗位工作或提前离岗者,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学院提出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八条 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课程考核成绩(含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情况、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等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

第九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获得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期间辅修专业(辅修双学位)达到毕业要求,且主辅修专业不属同一个学科门类,经本人申请,可授予其辅修双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我院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音乐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


               湖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

                                        20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