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学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和《湖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含“湖师发〔2019〕77号”、“湖师学〔2023〕26号”“湖师学〔2024〕23号”)等文件精神及《湖北师范大学2021版人才培养方案》,结合音乐舞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音乐舞蹈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一条 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
主 席:周友良 崔永辉
副主席:黄 芳 杨 娇 李海萌
委 员:高月霞 许岳军 徐晴岚 张 骥 韩 莎 徐珍红 徐滢珺 张金栋 李志成 韩林彤 蒲 实 向晶宝
秘 书:闫明星 付思墁
第二条 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制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并在学院网上进行公示;
2.按学校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上报学士学位申报材料;
3.组织学院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初审,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初审情况,报告学院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说明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理由;
4.研究和处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和其它事项;
5.对毕业生的学位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
6.负责学院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的组织工作;
7.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位授予的其它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条 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获得学士学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2.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3.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全部合格,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具有毕业资格,且各专业课程平均学分(含通识选修课、不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学分)绩点达到以下规定:
专业名称 | 平均学分绩点 |
音乐学 | 2.5及以上 |
音乐学(专升本) | 3.0及以上 |
音乐表演 | 2.7及以上 |
舞蹈学 | 3.1及以上 |
舞蹈表演 | 3.0及以上 |
舞蹈表演(专升本) | 2.9及以上 |
4.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水平;
5.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6.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以授予学位者。
第三章 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
2.在校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
3.2025年1月1日起,①在校期间曾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②在校期间曾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③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未解除;
4.2025年1月1日前,因违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校期间处分未解除。
5.2023年8月24日—2025年1月1日间,① 在校期间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非考试违纪);②在校期间曾因考试违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
6.2023年8月24日起,在校期间曾受2次及以上违纪处分;
7.2025年1月1日起,在校期间曾受到 1 次记过处分(非考试违纪)。
(说明:本条款中的第(3)—(7)点是对“湖师发〔2019〕77号文”、“湖师学〔2023〕26 号文”、“湖师学〔2024〕23号文”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归纳和总结:2023年8月24日之前,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其违纪处分对学位授予的影响按“湖师发〔2019〕77号文”执行;2023年8月24日—2024年12月31日之间,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其违纪处分对学位授予的影响按“湖师学〔2023〕26 号文”执行;2025年1月1日起,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其违纪处分对学位授予的影响按“湖师学〔2024〕23号文”执行。)
8.在校期间修满规定学分,但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含通识选修课、不含毕业论文或设计)低于本专业规定要求;
专业名称 | 平均学分绩点 |
音乐学 | 2.5 |
音乐学(专升本) | 3.0 |
音乐表演 | 2.7 |
舞蹈学 | 3.1 |
舞蹈表演 | 3.0 |
舞蹈表演(专升本) | 2.9 |
9.在校期间,除通识选修课以外,课程首次正常考试不及格的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不含毕业论文或设计学分)10%;
10.当年未获得毕业资格;
11.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第五条因本细则第四条第4-9款不能正常授予学士学位,但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不含毕业论文学分)达到所在专业规定平均学分绩点要求的90%及以上,且符合《湖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师学〔2024〕23 号)第四章第九条第1-5款条件之一者,可以在毕业前1个月内提出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经本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凡符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向学院提出要求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并填写《湖北师范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
第七条 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校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历年课程考核成绩(含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逐个进行初审,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初审情况、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等材料报送校学位办公室。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将在本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https://yyxy.hbnu.edu.cn/)。学校发文公布后,学校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信息上报省学位办。
第八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我院音乐学、音乐表演、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均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对学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可以向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形成书面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处理意见经学校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已经获得学位者,在获得该学位过程中出现《湖北师范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湖师学〔2024〕23 号)第六章第十九条第1-7款情形之一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北师范大学音乐舞蹈学院
2025年5月14日